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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海峰;赵连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内2222执16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海峰与被执行人赵连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连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卢海峰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给付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卢海峰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刘奎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陈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