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惠民种业诉胡令军、高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惠民种业,胡令军,高凤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70号原告:乾安县惠民种业,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职位。被告:胡令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乾安县。被告:高凤香,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乾安县。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胡令军、高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乾安县惠民种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惠民种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乾安县惠民种业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