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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惠民种业诉胡令军、高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惠民种业,胡令军,高凤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070号原告:乾安县惠民种业,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职位。被告:胡令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乾安县。被告:高凤香,女,1962年3月20日出生,民族,现住乾安县。乾安县惠民种业与胡令军、高凤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乾安县惠民种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惠民种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乾安县惠民种业负担。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