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执10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林文武、林贵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林文武,林贵杰,蔡倩永,周素仪,陈绡怡,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040-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90504858。负责人:黄耀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文武,男,汉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林贵杰,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蔡倩永,女,汉族,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周素仪,女,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陈绡怡,女,1992年10月81008360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嘉福工业区嘉华路34号厂房A,组织机构代码:566667154。法定代表人:林文武。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林文武、林贵杰、蔡倩永、周素仪、陈绡怡、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自2015年3月4日起,解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第一被告林文武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二、第一被告林文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归还欠款本金为4578193.01元和欠息223685.01元;三、第一被告林文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归还逾期利息和复息(其中第一笔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9.75‰计付;第二笔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以2,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9.75‰计付;第三笔自2014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以578193.0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9.99375‰计付);四、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第一被告林文武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二街3座1108房在4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第三被告蔡倩永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文龙街16号G座1907房在4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第四被告周素仪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莲发居委会环校路1号清远奥园帕堤欧中三街8幢在4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第二被告林贵杰、第三被告蔡倩永、第四被告周素仪、第五被告陈绡怡、第六被告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分别在48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被告林贵杰、第三被告蔡倩永、第四被告周素仪、第五被告陈绡怡、第六被告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案件受理费44082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第一被告林文武、第二被告林贵杰、第三被告蔡倩永、第四被告周素仪、第五被告陈绡怡、第六被告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260元,均由第一被告林文武、第二被告林贵杰、第三被告蔡倩永、第四被告周素仪、第五被告陈绡怡、第六被告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将查封的周素仪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莲发居委会环校路1号清远奥园帕堤欧中三街8栋及林文武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翠堤水岸二街3座1108房的产权移送拍卖处理,均已拍卖成交,加上扣划被执行人蔡倩永的银行存款424.35元,本案执行得款4058984.35元。现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文武、林贵杰、蔡倩永、周素仪、陈绡怡、清远市峻源纺织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均已成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处理结果。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李升山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紫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