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陈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85年4月5日,汉族,务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0元。逾期履行则加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