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冬兴与梁杨、勾兰萍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冬兴,梁杨,勾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汪冬兴,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梁杨,女,生于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勾兰萍,女,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冬兴申请执行梁杨、勾兰萍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