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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冬兴与梁杨、勾兰萍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冬兴,梁杨,勾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汪冬兴,男,生于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梁杨,女,生于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勾兰萍,女,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冬兴申请执行梁杨、勾兰萍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丁东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