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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生珍申请执行路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珍,路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珍,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路驰,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7)宁032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宁0323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569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下欠20695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路驰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驰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支行账户的存款,划至盐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