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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长明、朱亿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明,朱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朱亿泉,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张长明申请朱亿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亿泉应支付申请人张长明案款167000元,承担执行费1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路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同时依法到房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 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