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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4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永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4703号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长征大道31号赣州商会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刘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永凤,女,197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