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俞小响、王菊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小响,王菊娅,廖应德,三门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俞小响,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王菊娅,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廖应德,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三门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20号200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562350192H。法定代表人陈世巴。申请执行人俞小响;王菊娅与被执行人廖应德、三门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归还原告俞小响、王菊娅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合计人民币35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存款、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廖应德、三门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巴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廖应德、三门县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