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09徐庆与张胜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张胜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徐庆,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代理人:韩佳宇,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胜高,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暂住江苏省太仓市。徐庆与张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张胜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徐庆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张胜高承担。因张胜高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徐庆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7331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资产一批,本院组织多次拍卖且已成交,本案参与分配得款3450元,另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暂未扣押到,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拍卖成交的资产及暂未扣押到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