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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森源家具厂、秦楠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森源家具厂,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森源家具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城南路东侧电视转播台对面,组织机构代码L1727983-X。被执行人:秦楠,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琅琊森源家具厂与被执行人秦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秦楠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26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