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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建芳、韩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建芳,韩红玉,江宏,何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案系发文字号(2017)粤06民终7208号缓急?????密级内部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立案庭拟稿人陈睿拟稿时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份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7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建芳,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佳耀,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红玉,女,1965年8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鉴新,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宏,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燕玲,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关建芳因与被上诉人韩红玉、江宏、何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关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耿翔审判员周辉代理审判员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