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董金善、青岛鸿润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金善,青岛鸿润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鸿润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善,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鸿润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春路以南、刘家园村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773518178H。法定代表人:薛彦会,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鸿润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春路以南、刘家园村北,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587810570H。法定代表人:薛彦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董金善与被执行人青岛鸿润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鸿润珑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