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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雪松与吕大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松,吕大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3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松。被执行人吕大刚。被执行人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吕��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吕大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大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王雪松本金1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15.00元、公告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但被执行人吕大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吕大刚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将处置权移交享有处置优先权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并申请参与分配。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吕��刚、成都光华德瑞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雪松本金1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13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15.00元、公告费12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