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钟某、雷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钟某因与被上诉人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钟某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上诉人现经常居住地位于梅州市××县。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梅州市××县,但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登记的户籍地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