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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佘雪群、叶鹏、叶涛诉黄成贵、徐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雪群,叶鹏,叶涛,黄成贵,徐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2民初1421号 原告:佘雪群,女,汉族。 原告:叶鹏,男,汉族。 原告:叶涛,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成贵,男,汉族。 被告:徐柳,男,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黄建清,总经理。 原告佘雪群、叶鹏、叶涛与被告黄成贵、徐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佘雪群、叶鹏、叶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佘雪群、叶鹏、叶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长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胡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