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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金山;王玲小;白八月物权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内2222执33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吴金山、王玲小与被执行人白八月物权纠纷一案,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八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金山、王玲小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白八月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2016)内22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吴金山、王玲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2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冯飞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李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