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习荣与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习荣,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268号申请人常习荣,女,1953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任清和,该公司经理。常习荣申请执行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常习荣借款本金222600元、利息9916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10.5元、执行费47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来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李龙山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