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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霞、徐克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霞,徐克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陈海霞,女,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徐克存,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霞与被执行人徐克存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海霞于二○一七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326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