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与周克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周克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024号原告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环路西沙二汇丰金工业园B栋101、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01444。法定代表人安伟。被告周克飞,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户籍住址贵州省思南县,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宝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莉晶(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