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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明玉、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玉,陈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玉,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文金,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明玉与陈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广  胜审判员 陈  汇  泉审判员 刘  学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