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91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锐亿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在银行设立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甘肃第五建筑集团公司银行存款3243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志贤审判员 李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黄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