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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巴图与王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104号原告:陈巴图,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长海,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陈巴图与王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巴图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巴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巴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巴图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宫文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