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克科、谢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克科,谢柳,温钱,余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24号申请执行人曾克科,男,宁都县。被执行人谢柳,男,宁都县。被执行人温钱,男,宁都县。被执行人余志勤,男,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曾克科申请谢柳、温钱、余志勤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谢柳、温钱、余志勤应支付申请人曾克科案款1531000.0元,承担执行费1771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531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柳;温钱;余志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