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宫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83号原告:宫某,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男,50岁,汉族,农民。原告宫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宫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