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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保定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东电涿鹿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电涿鹿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6民初620号原告:保定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腰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075950270Q法定代表人刘春荣,该公司经理。被告:东电涿鹿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132012319XE法定代表人张富勤,该公司经理。原告保定吉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电涿鹿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吉华��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东电涿鹿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予以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平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边    若    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