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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云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51号移送执行人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云宗,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住高县可久镇双凤村前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云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执行到位1517.41元,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5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刘云宗应付罚金482.5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月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