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胜彬与李云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彬,李云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25号原告:徐胜彬,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李云海,男,汉族,42岁,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徐胜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所交保证金261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原告徐胜彬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如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未获批准的,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但直至2017年7月1日,原告徐胜彬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彬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徐胜彬诉被告李云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