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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闫福军与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闫福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执行人XX,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闫福军申请执行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XX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