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闫福军与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军,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闫福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执行人XX,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闫福军申请执行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XX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