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25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勇敢与葛振、龚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敢,葛振,龚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2525-2号原告:郑勇敢,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葛振,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龚磊,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25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葛振名下价值24978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郑勇敢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盛世家园小区东侧29幢103室的房产查封。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