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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光峰、梁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峰,梁安梅,张宏慈,吴丽红,彭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峰,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客运,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梁安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宏慈,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丽红,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彭松,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光峰与梁安梅、张宏慈、吴丽红、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