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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执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3孙朋海、孙建中与赵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朋海,孙建中,赵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00013号申请执行人孙朋海,男,1945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孙建中,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赵平生,男,1953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住涟水县。孙朋海、孙建中与赵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赵平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孙朋海、孙建中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19日起,到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00元,由赵平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本院查找未归,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长期外出。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明,被执行人赵平生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其财产已在另案中被处置,其退休工资在另案中每月被扣留3000元。4、本案中,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已扣留工资款10000元,该款已拨付申请执行人。5、另查明,被执行人系涟水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涟水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进入破产程序。6、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尚有9000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李崇德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万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