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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建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何建国,喻慧,饶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五都镇挖掘机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周乃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建国,男,1977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喻慧,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饶瑞兵,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何建国、喻慧、饶瑞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何建国、喻慧、饶瑞兵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53,876.27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