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莉与胡子清、李俊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莉,胡子清,李俊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162-1号原告:吴莉,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城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子清,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俊莹,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胡子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莉与被告胡子清、李俊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勤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