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11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云岩与朱跃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岩,朱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11执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岩,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朱跃忠,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61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朱跃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跃忠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刘云岩支付借款12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2400元(利息算至2017年1月1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但被执行人朱跃忠至今未予履行。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朱跃忠的工资收入毎月5000元,待冻结满额后执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611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