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清香、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香,刘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黄清香,女,1974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韬,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黄清香与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刘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