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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清香、刘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香,刘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黄清香,女,1974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刘韬,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黄清香与刘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刘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邓增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