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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社镇申请执行范小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社镇,范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李社镇,男,1967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小朋,男,1989年9月3日生,汉族。李社真申请执行范小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滑万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小朋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范小朋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滑万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445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