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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亮与杨世强、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杨世强,陈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296号原告:李亮,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杨世强,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陈静,男,1975年3月7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李亮诉被告杨世强、陈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审判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