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承学与杜震、陈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学,杜震,陈明,林春义,王法军,厉红英,张俊峰,刘永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2175号原告王承学,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震,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陈明,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林春义,男,194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许县。被告王法军,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厉红英,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俊峰,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刘永超,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学诉被告杜震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学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承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学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时利娜人民陪审员 于善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渠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