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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承学与杜震、陈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学,杜震,陈明,林春义,王法军,厉红英,张俊峰,刘永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2民初2175号原告王承学,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张守军,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震,男,195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陈明,男,195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林春义,男,194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许县。被告王法军,男,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厉红英,女,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俊峰,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刘永超,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学诉被告杜震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承学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承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承学负担。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时利娜人民陪审员  于善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渠长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