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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673341-9。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众力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恒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源路西侧、科兴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760298022K。法定代表人唐文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温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