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另创与被执行人段凌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另创,段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另创。被执行人:段凌军。申请人杨另创与被执行人段凌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5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另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0000元及诉讼费24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段凌军银行存款3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