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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潘求义、陈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求义,陈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求义,男,1954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陈福华,男,1954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潘求义与陈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福华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潘求义债权19.3万元,未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