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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1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瑞丰小额贷款,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接官村。法定代表人张荣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辽03**执179号一案中,经查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239.3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英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