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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5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与上海浦东天星电线电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上海浦东天星电线电缆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5598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佩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志,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天星电线电缆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赵裕德。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诉被告上海浦东天星电线电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0元,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韩荡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邱连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顾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