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永汇灯具批发行与斯琴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永汇灯具批发行,斯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汇灯具批发行,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北物流园区融佳建材市场陶瓷区二楼。经营者郭立斌,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北方弘博苑1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斯琴图,男,1983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永汇灯具批发行与斯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斯琴图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斯琴图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永汇灯具批发行未受偿金额为211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