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执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与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3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54号。法定代表人:任慧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组织机构代码:784034267。法定代表人:任美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美丽,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4民初1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宁0104民初113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任美丽,偿还申请执行人银川嘉威物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0万元及利息92.1733万元(截止2016年11月21日),后续利息按照1.2%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承担案件受理费13672.5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34538元,以上共计417494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任美丽名下有位于兰州市新区某室房屋产权,本院已冻结该房产及土地,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发现被执行人任美丽名下有位于兰州市某室房屋产权,本院已冻结该房产及土地,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发现被执行人任美丽名下有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室,×××××)房屋产权,本院已冻结该房产及土地,冻结期限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发现被执行人任美丽名下有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已冻结该股权账号,冻结期限为2017年2月22日至2018年2月22日;此外,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执行任美丽名下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保全被执行任美丽名下位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某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均为轮候查封冻结,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需向本院申请续冻,因逾期未申请续冻导致财产自动解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中轮候保全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在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20万元到期债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轮候保全被执行人兰州瑞骏物资有限公司在中铁七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320万元到期债权,冻结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7年11月29日,上述保全财产,经我院调查核实,均已被前期查封提取,并无剩余款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经查询,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此外,鉴于本案轮候保全被执行人名下多套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现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志军审判员 弥天亮审判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