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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新鑫与董良纯、于天龙、轩磊、王钰凯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新鑫,董良纯,于天龙,轩磊,王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53号申请人韩新鑫,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红星委*组.被执行人董良纯,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白山市就业服务局职员,住浑江区新建街前一委一组.被执行人于天龙,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总工会职员,住浑江区新建街前八委三组.被执行人轩磊,男,1980年4月4日生,汉族,白山市总工会职员,住浑江区热力公司家属楼3单元502室。被执行人王钰凯,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职员,住浑江区新建街前六委一组.申请人韩新鑫与被执行人董良纯、于天龙、轩磊、王钰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本院(2016)吉0602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董良纯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398,职工账号0034850)、于天龙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3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333,职工账号0032033)、轩磊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333,职工账号0170978)、王钰凯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3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817,职工账号0060751)予以解除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董良纯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0000.00元(单位账号0100398,职工账号0034850)、轩磊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24000.00元(单位账号0100333,职工账号0170978)、王钰凯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0539.00元(单位账号0100817,职工账号0060751),予以扣划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