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祖刚与被执行人张永宝、张洋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祖刚,张永宝,张洋平,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吴祖刚,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执行人:张永宝,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张洋平,女,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被执行人: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2411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集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宝,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祖刚与张永宝、张洋平、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508800元)中,被申请执行人张永宝、张洋平、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南京宝兴羽绒有限公司亦已被拍卖偿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戴祖庆审 判 员 高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