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9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志刚与赤峰钰昊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刚,杨旭,曲文明,赤峰钰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杨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906号之二申请人吕志刚,男,36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旭,男,32岁,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曲文明,男,42岁,汉族,居民,现住址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赤峰钰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被执行人杨国华,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赤峰钰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处有查封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赤峰钰昊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处查封工程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