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6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洪智、王洪花等与浙江群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智,王洪花,浙江群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613-1号原告:徐洪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洪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浙江群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三桥(欢喜礼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王焕勇。委托代理人:张慧芬、李伟,系公司员工。原告徐洪智、王洪花诉被告浙江群利置业有限公司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洪智、王洪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徐洪智、王洪花负担。审 判 长 郑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吉旦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希宁 微信公众号“”